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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发布日期:2026-05-11 2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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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关乎民生福祉,法治防线是力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筑牢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安全加速推进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的法治防线司法保护已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力量重要课题。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紧扣当前建设工程质量领域的筑牢质量突出矛盾与焦点问题,筛选并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安全此次发布的法治防线案例覆盖质量缺陷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力量保修义务履行等关键环节,筑牢质量既通过专家辅助创新举措破解质量纠纷难题,安全又明确合同无效、法治防线擅自使用等情形下的力量质量责任边界,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筑牢质量明确的司法指引。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以示范案例强化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以法治力量筑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防线,为佛山营造公平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服务佛山“十五五”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撰文:唐梦 冷瑞雪 杜方仪

创新“调解优先+专家辅助”机制

高效化解质量缺陷纠纷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诉某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引入专家辅助人推动质量缺陷工程尽快修复

【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与某材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某材料公司将某厂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竣工验收。2022年8月,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材料公司向某建筑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某材料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工程维修费用及损失。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修复方案及造价存在重大分歧,启动鉴定程序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可以尝试引入“专家辅助人”。经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专家辅助人评估修复费用,以评估结果作为修复费用依据,并达成调解,由某材料公司在扣除修复费用后向某建筑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此外,双方均主动撤回另案的上诉和反诉,工程修复如期完成。

【典型意义】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关乎公共安全与民生福祉,亦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的首要价值导向。法院创新运用“调解优先+专家辅助”机制,通过引入工程技术专家解决质量维修争议,在确保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到位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质保金返还问题。该创新做法既彰显法院坚持“质量优先、民生为本”的司法理念,又为专业化化解工程质量争议提供可借鉴的样本,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违规施工怠于整改

施工单位被判承担拆除重建费用

案例二:某村委会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与怠于整改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担赔偿之责

【基本案情】某村委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村污水管网二期工程发包给该公司进行施工。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多次沟通后某建筑公司仍未整改,工程于2021年4月停工。某村委会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逾期完工等为由诉请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拆除重建费用等。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污水管线管底标高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用材不符合图纸要求。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未按图纸施工情况,某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未予整改,已构成违约。经鉴定,大部分工程需拆除重建,拆除重建费用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考虑到市场价格下调因素,故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某村委会赔偿拆除重建费用。

【典型意义】施工图纸作为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核心技术文件,是确保工程质量不可或缺的技术基准。施工单位偏离图纸施工或怠于履行整改义务将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须依法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法院既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倒逼施工单位强化质量管控,又兼顾发包方损失填补,实现质量安全守护与市场秩序规范的双重目标,对关系农村人居环境的基础设施工程,应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合同无效不豁免责任

施工人仍须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案例三:吴某甲诉吴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情形下施工人质量保修义务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吴某乙委托吴某甲承包某大桥两侧机电安装工程,吴某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质保期内发出维保通知,吴某甲却未履行维保义务,吴某乙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吴某甲诉请要求吴某乙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吴某乙抗辩应扣除维修费用,吴某甲则认为案涉合同无效,其无须承担维保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吴某乙为发包人、吴某甲为施工人是既定事实,参照施工合同关于维保时间的约定,吴某甲应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维保责任。吴某乙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吴某甲发出了维保通知,因吴某甲拒绝履行维保责任导致吴某乙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吴某乙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支出维修费,该费用应从工程结算折价款中扣减,故判决吴某乙向吴某甲支付扣除维修费后的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质量底线要求仍具不可突破的刚性约束,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行为直接实施者,须依法承担法定质量保修责任。本案裁判彰显了“质量优先、安全至上”的工程建设价值导向,通过明确无效合同下质量责任归属,向行业释放“质量责任法定、失信违约担责”的强烈信号,对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等乱象,推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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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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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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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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