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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男子和邻居一家在水库洗澡溺亡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6-05-11 2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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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内蒙古通辽市一男子有三级智力残疾,智力澡溺邻居邀约一起去水库洗澡,残疾溺水后邻居一家离开现场,男和既没有求助,邻居也没报警,家水次日男子遗体被发现。库洗最终,亡法法院判决邻居承担20%的院样赔偿责任。

王某甲、智力澡溺王某乙是残疾夫妻,与男子乔某某是男和邻居。2025年8月19日中午,邻居乔某某到王某甲家中喝酒。家水饭后,库洗想着天气炎热,亡法王某甲两口子提出去洗澡,乔某某也赞同。当天14时许,乔某某坐上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车,车上同行人员还有王某甲妻女。四人前往通辽市某某中心所管理的库区,将电动车停在水边后进入水里洗澡。

王某甲与乔某某在水里往南边走,乔某某突然扑腾一下没入水面,王某甲向他人求救未果,经过两三分钟,他发现乔某某脚露出水面,漂了一会又沉入水里。见状,夫妻两人没有采取施救行为,也未报警,反而带着女儿悄悄离开现场。次日早上,工作人员在泄水闸口处被发现死者并报警。

法院认为,乔某某在明知有禁止进入标识仍然进入,明知下水游泳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事发水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已排除该起死亡事件系刑事案件,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甲夫妻不劝阻,用电动车载着乔某某去实施案涉危险行为,在乔某某发生险情后不向有救援能力的人或有关组织呼救、也未报警,一家三口默然离去,其行为影响对乔某某的救助进程,被告两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乔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通辽市某某中心已尽到提示、警醒义务,对乔某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且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考量,判定乔某某对自身死亡后果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承担20%的责任,承担乔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14869.20元。被告通辽市某某中心对乔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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