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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公布3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11 19: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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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常德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常德市林业局、公布市森林公安局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起破持续打击非法狩猎、坏野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生动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物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源犯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罪典

案例一:孙某、型案诸某非法狩猎案

2023年12月,常德孙某、公布诸某二人多次夜间驾车前往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至柳叶湖钓场路段,起破使用热成像装备观察后用高压气枪射杀猎捕牛背鹭、坏野绿鹭、生动竹鸡、物资绿头鸭等野生鸟类34只,野兔3只。经鉴定,37只野生动物经济价值19040元。2024年6月,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诸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警示意义: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是地球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一种鸟类的消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保护鸟类,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地球生命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案例二:梅某、毛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4年夏天,梅某在自家菜地通过架设渔网的方式捕获斑鸠6只。2025年2月,梅某伙同毛某前往汉寿县洲口镇西脑湖,通过将“呋喃丹”拌在藕泥里面让野鸭子误食的方式毒杀野鸭子,在此期间毒死野鸭子若干只、黑水鸡4只。梅某、毛某将上述非法猎捕而来的野生动物处理后用于送人或自己食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实梅某伙同毛某猎捕罗纹鸭128只,黑水鸡4只,另梅某单独猎捕斑鸠6只。2025年10月,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梅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梅某承担因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斑鸠6只造成的各类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403元;毛某、梅某共同承担因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罗纹鸭128只、黑水鸡4只造成的各类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95687元;毛某、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警示意义:毛某、梅某以食用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通过投毒的方式非法毒杀罗纹鸭、黑水鸡等野生鸟类,是一种破坏生态安全的极端行为,更是与现代文明相悖的落后观念。此类犯罪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更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进行修复。

案例三:程某、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年上半年至2023年11月,程某、廖某为防止野猪损毁庄稼,在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己耕田附近,未经许可用网购的猎夹猎捕野猪,这期间猎捕到黑熊、小麂、毛冠鹿、野猪等野生动物。二人将猎获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进行剥皮、分割、切块后烹煮食用。2023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廖某非法持有火药枪1支。黑熊、毛冠鹿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24年8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猎夹、绳套、火药枪依法予以没收。

警示意义:黑熊、毛冠鹿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会导致其数量减少,甚至可能引发物种灭绝,严重影响生态平衡。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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