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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病假期间去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6-05-11 19: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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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7月,李某(化名)入职原告A公司,时刻2020年7月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病假劳动合同。李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请长假,期间去于2023年5月入职B公司。单位单位典型在请长假期满后,任职李某仍以身体不适为由,用人要求续请长假,解除A公司未予批准。劳动劳动A公司在征求了本公司工会的关系意见后,工会出具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合法A公司向李某出具并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争议后李某提起仲裁,案例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病假期间的普法工资。作出仲裁裁决后,时刻A公司与李某均对该裁决不服,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双方均认可在2020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故双方应当全面、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李某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劳动义务。李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请长假期间,在未与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已入职B公司,且在请长假期满后,仍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续请长假,A公司以其对本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来看,A公司在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时,依法征求了本公司工会的意见,工会出具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之后,A公司向李某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李某送达。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证实A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故A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病假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另行入职其他单位的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属于滥用医疗期权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及病假工资。劳动者应依法依规享受病假待遇,不得借“患病休养”之名谋取不当利益。(通讯员:郭美英)


供稿:神木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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